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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請頒本獎章,應向國家安全局推薦辦理之。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事蹟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蹟表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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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