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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第10條

同一事蹟不得重複申領特種勤務專業獎章、獎金及行政獎勵。領有個人獎金者,不得分配團體獎金。 如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獎金者,不得再以本辦法重複發給獎金,其有查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核發之獎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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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