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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第7條

獎勵評鑑應依審查事蹟類別及機密等級需要,設置不同之獎勵評鑑審查會。 各獎勵評鑑審查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就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得請相關人員或專業人士列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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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