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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中央銀行行員考試規則 第4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在廿五歲以下,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丙等考試 : 一、具有乙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第二兩款資格之一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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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