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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5條

學習人員在學習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應依照交通事 業鐵路人員請假辦法核給,不延長其學習期間,但超過規定之事病假,仍 應相對延長其學習期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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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