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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口試辦法 第7條

各組之口試委員如遇有應考人為其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與應考 人有現任機關首長及直屬長官與部屬關係,或研究所畢業論文指導教授及 同屆所長之師生關係者,應行迴避。 應考人於參加口試時,如發現有前項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即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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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