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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規則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五十八歲以下,具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規定資 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及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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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