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2條

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條

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除經濟部現職駐外人員外,由 考選部委託經濟部予以六個月之專業訓練,其訓練日期,自報到之日起算 。訓練期滿,由經濟部填具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件) 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 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