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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5條

受訓人員在受訓期間有左情情形之一者,由經濟部函請考部核定,予以退 訓: 一、曠課累計達十小時者。 二、對講座或訓練人員橫暴無禮,情節重大者。 三、犯有其他不良行為,情節重大者。 經退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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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