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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7條

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或訓練期間請事假超過十天或病假超過二星期者,應 予重訓。 重訓人員應於一年內向經濟部申請轉請考選部核准重訓,但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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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