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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一句話看懂
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規範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的體格檢查標準,確保報考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符合擔任外交及國際事務工作之需求。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8-06-29・共 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五條
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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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應考人體格檢查,發現有左列疾患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體發育不全或有嚴重畸形,致無勝任能力者。 二、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癒者。 三、精神異常者。 四、患有梅毒未經有效治療者。 五、患有活動性肺結核或傳染性痲瘋病者。 六、高度視力障礙或高度聽力損失或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無勝任 能力者。 體格檢查表,由考選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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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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