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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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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