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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一句話看懂
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規範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之體格檢查標準,確保調查人員之健康狀況符合擔任職務之要求。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6-04-09・共 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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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者或超過一九○公分者 (脫鞋) :女性不 及一六○公分者或超過一八○公分者 (脫鞋) 。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 (公斤) 除以身高 (公尺) 的平方,其小於十八者 或大於三十一者。 三、視力:各眼矯正視力未達○.六者或近視七○○度以上者。 四、辨色力:色盲者或紅綠色弱者。 五、聽力:耳聾者或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六、血壓:收縮壓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 (m.m.Hg) ,舒張壓超過 九十五毫米水銀柱 (m.m.Hg) 者。 七、梅毒、活動性肺結核或其他法定傳染病者。 八、兩手手指、手臂、兩腿、腳趾或腳掌殘缺不健全,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九、身體有不雅紋身者。 十、精神異常者。 十一、其他重症疾患 (含慢性活動性肝炎) 或缺陷,經體格檢查列為「役 男體位區分標準」丙等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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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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