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丙等監所管理員考試應考人體格檢查標準
本標準規範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丙等監所管理員考試體格檢查之合格基準,以確保考生具備擔任監所管理員職務所需之身心健康條件。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3-26・共 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監所管理員應考人體格檢查,有後列情事之一者,為不合格:
一、身體發育不全或有高度畸形妨礙工作者。
二、男身高 (脫鞋) 不及一六八公分。
三、男體重不足五八公斤。
四、胸圍不及八一‧三公分 (三二吋) 者。
五、高度之視力不良,無可補救者。
六、裸視視力不及一‧○及辨色力不正常者。
七、重症眼疾患,障礙視力,妨礙工作者。
八、聽力不良妨礙工作者。
九、在體格檢驗時患有法定傳染病者。
十、有梅毒性疾病者。
十一、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者。
十二、胸部內臟疾病,妨礙工作,不易治療者。 (各種心瓣膜炎)
十三、不治之肌腱變常,骨膜及關節之慢性疾患,其程度深重而影響動作
者。
十四、惡性腫瘍 (腫瘤) 及過大之良性腫瘍 (腫瘤) ,妨礙工作者。
十五、精神異常,言語知覺機能顯著障礙,運動痲痺、癲癇及發作性神經
系統病患者。
十六、其他重症疾患不易治癒及殘廢致不能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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