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 第11條

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不得轉調請辦考核機關 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上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