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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20條

產製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未補辦或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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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