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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12條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受理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之檢疫,應查驗輸出國 動物檢疫證明書並送往指定隔離場所,經隔離檢疫二十一日期滿,認無法 定動物傳染病嫌疑者,始可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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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