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 第11條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與分會應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意願,採取適當措施,協助進行訴訟程序。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