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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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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48條
第 四 章 修復式司法
修復促進者應具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秉持專業、中立之原則,協助雙方當事人進行修復,並避免造成二度傷害。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犯罪行為:指下列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領域內,或在我國領域外之我…
「修復式司法」的其他條文
第44條
檢察官或法院依犯罪被害人及被告之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前,應說明轉介修復之性…
第45條
檢察官或法院依被告轉介修復之聲請而詢問犯罪被害人意見時,應注意其可能之情緒反應;必要時,得委…
第46條
檢察官或法院轉介修復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保持中立,公平對待任何一方。二、尊重任何一方之自…
第47條
修復促進者或其所屬機關(構)或團體之人員,對於修復程序中所獲得之資訊,除犯罪被害人及被告同意…
第49條
相關機關辦理修復式司法業務時,得準用前五條規定。
← 第47條
看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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