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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優良國語影片辦法 第2條

國語影片符合左列規定者,其影片所有人得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獎勵。但 同一種類影片以不超過四部為限。 一、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之期間內出品者。 二、影片內容能配合國策或具有復興中華文化意義而製作技術精良者。 行政院新聞局得就合於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影片進行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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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