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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15條

監事會之權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重劃業務。 三、審核經費收支。 四、監察財務及財產。 五、其他依權責應監察事項。 監事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重劃會不設監事會時,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由監事一人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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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