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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39條

自辦市地重劃共同負擔及抵充之公共設施用地,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管理機關為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 抵費地在未出售前,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於出售後,登記與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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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