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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45條

自辦市地重劃於抵費地全數出售前,理事會應先辦理結算,並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後公告。 前項公告應張貼於重劃區適當位置、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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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