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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31條

生產事業得於前一年度外銷結匯數額百分之一限度內,提列外銷損失準備 ,專供抵補本年度實際發生外銷損失之用。如本年度實際發生之外銷損失 與預計數額有出入者,應於預計下一年度外銷損失時改正,仍使適合其應 計之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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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