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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第14條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貸款額度之計算基準為售價百分之七十。 前項售價之認定以核定投資計畫書所載房地售價為準。但其實際售價低於 核定投資計畫書所載房地售價者,以實際售價為準。 前項投資計畫書所載房地售價,不得超過投資計畫申請當年度國民住宅計 畫規定之售價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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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