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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第17條

申貸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貸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囑託地 政機關,依下列方式於其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登記簿加以註記: 一、土地部分:土地單獨持有者,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 加註國民住宅用地字樣。但土地係共有,加註作業有實際困難者,得 免予加註。 二、建築改良物部分:於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註明 國民住宅字樣。 前項註記,於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後,予以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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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