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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13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時,應以申請書敘明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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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