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第2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2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交通建設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主管機關應將需穿越之空間範圍圖說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 前項之公告,應公告於穿越土地上或附近適當場所,並張貼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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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