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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第2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2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交通建設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主管機關應將需穿越之空間範圍圖說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 前項之公告,應公告於穿越土地上或附近適當場所,並張貼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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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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