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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10條

本交通建設計畫用地拆遷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接受安置: 一、已依本條例第十一條參與聯合開發,並分配建築物單元者。 二、已依法核准重建者。 三、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或其他方式接受安置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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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