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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 第8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8條
私人、團體或政府機關依
第六條
、
第七條
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應備具下列文件及事項: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職業或團體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申請投資開發之地點及範圍)。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開發經營業績證明文件。 四、投資開發計畫書:包括投資開發項目、開發內容、財務計畫及營運管理事項。 五、相關權利義務建議事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事項。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審核,得通知該私人、團體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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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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