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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 第15條
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興建住宅社區工程款及處分土地得款,應依本條例
第八條
、
第九條
、
第十三條
及
第十四條
規定辦理。 除承包方式外,前項之預算收支及帳務處理,採記帳補辦收支併列及轉帳不撥款方式辦理;其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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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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