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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第5條

為符合獎勵民間投資意旨,公開徵求投資人採配套方式時,其基地選擇,得依下列原則辦理之: 一、選擇處分土地價值,概略等於興建住宅社區之工程總價者,配套一次招標。 二、配套方式之處分土地及興建住宅社區位置得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並兼顧不同開發潛力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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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