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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第7條

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經初評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者,取得複評資格。 前項取得複評資格者,經複評成績最佳且達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成績次佳三名列為優等。報名數不足四名者,其優等名額以報名數二分之一為上限。 前二項評選結果應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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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