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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5條

本標準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除使用電力、純氧助燃及富氧分段燃燒者以未經稀釋之排氣含氧實測值為參考基準外,並以排氣含氧量百分之十五為參考基準。 空氣污染物濃度依下列公式計算校正之: 21-15 C=————‧Cs 21-Os 使用電力、純氧助燃及富氧分段燃燒者,氮氧化物排放標準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Eh EF=— 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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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標準適用於平板玻璃、玻璃纖維、容器玻璃、玻璃基板、影像管、光學、色版、燈罩、電器用玻璃、水…第3條本標準用詞及符號,定義如下:一、新設熔融爐: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設立之熔融爐…第4條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值如附表。第6條二以上既存熔融爐合由同一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任一既存熔融爐屬純氧助燃者,其氮氧化物排放適…第7條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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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