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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優待辦法
一句話看懂
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優待辦法規範現役軍人於國內公共娛樂場所就座時享有優先或優惠待遇,目的是彰顯對現役軍人的尊重與優待。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62-01-23・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二十一條
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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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歌據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娛樂場所),為優待現役軍人(不包括軍人眷屬)正當娛樂,得予實價五折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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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凡穿著便服之現役軍人,持優待券進入公共娛樂場所者,應自動出示身分證明(或補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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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凡穿著便服持優待券進入娛樂場所之現役軍人,其未出示身分證明者,應補足全票方得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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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凡著便服持優待券進入娛樂場所之現役軍人,未出示身分證明強行入場或出示假證明者,劇院管理人員得送交憲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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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現役軍人進入公共娛樂場所,除本辦法已規定者外,應遵守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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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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