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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10條

原經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之現職人員,比照本辦法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九各條有關規定改派為准予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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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