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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12條

本法施行前原經依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審定之現職人員,未具本法所定任用資格者,不予改任,但准予繼續任現職至離職時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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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