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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6條

現職公務人員經依法取得高職等任用資格,且在現任職務列等範圍內者,得以其所具高職等資格改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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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