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 第10條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10條

第四條規定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人員及依第五條第八條規定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一年後,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