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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 第3條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現職公務人員,指本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所定各機關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於其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列有職系現仍在職之人員。所稱調任,指具有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人員,於不同職務間之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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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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