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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定期檢查本規則所定營業場所之建築、消防、衛 生、環保等設施;其不符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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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