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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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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之管理對象為: 一、理髮業:指為人理容 (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 之營利事業。 二、視聽歌唱業:為提供伴唱視聽設備 (KTV等) ,供人歌唱之營利事 業。 三、浴室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 (三溫暖) ,供人沐浴之營利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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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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