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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9條

設置毒性化學物質專責人員之等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 一、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時刻達一萬公噸以上者,或每年 達三百萬公噸以上者,該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應設置該類專責人員 二人以上,其中一人應為甲級專責人員。 二、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時刻在三百公噸以上未滿一萬公 噸者,或每年達九萬公噸以上未滿三百萬公噸者,該製造、使用、貯 存場所應設置甲級專責人員一人。 三、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時刻在大量運作基準以上未滿三 百公噸者,該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一人。 四、單一物質單次運送除輸送管道者外,其運送氣體數量在五十公斤以上 、液體數量在一百公斤以上、固體數量在二百公斤以上者,該運送之 運作人應設置丙級專責人員一人;並於申報該次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 單上填具該專責人員姓名及所屬運作人名稱。 前項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或運送之運作人,同時符合多項指定設置規定 者,應以最高等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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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