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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40條

第 五 章 附則
為促使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深植環境保護理念,共同關懷環境問題,特訂定六月五日為環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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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1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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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