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 第2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第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權責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第3條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權限如下:一、有關全國性環境影響評估政策、計畫之研訂事項。二、有關全國…第4條本法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權限如下:一、有關直轄市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二、有關直…第5條本法所定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如下:一、有關縣(市)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二、有…第5-1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所定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組織規程,應包含委員利…第6條本法第五條所稱不良影響,指開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引起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
← 第1條看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