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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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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17條
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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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審查及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6條
開發行為依前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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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開發單位應參酌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團體及當地居民所提意見,編製…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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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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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條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經主管機關受理後,於審查時認有應補正情形者,主管機關應詳列補正所需…
第14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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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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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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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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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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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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