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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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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24條
第 三 章 罰則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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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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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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