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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分為下列專業領域: 一、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 二、氣候變遷。 三、災害防救。 四、自然保育。 五、公害防治。 六、環境及資源管理。 七、文化保存。 八、社區參與。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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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