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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獲得十四個學分以上,且具有一年以上教學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經驗者,得以考試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前項考試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舉行,筆試各科目均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但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不需口試。 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含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概論、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等三科。 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含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概論、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等三科。 筆試各科目及口試之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筆試各科目及口試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為考試成績及格。口試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成績通知之次日起一年內申請再口試。但以二次為限;經二次再口試成績仍不及格者,應重行考試。 辦理本條之考試得向申請人收取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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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