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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核發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環境教育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 三、核發機關。 四、核可事項。 五、核准日期、字號。 六、有效期限。 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陳列於環境教育機構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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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